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范围,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均限定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方面的损失,具体而言法律又有不同的表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用的是物质损失;同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用的是财产损失;我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用的是经济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理解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范围问题上,物质损失、财产损失、经济损失,三词同义,逻辑上属于同一概念。尽管在其他场合,三者的内涵并非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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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分为法院受理的和不予受理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3种:1、被害人因为罪犯的犯罪行为身体受到轻伤害、重伤害,或者自己遭受财产损失;2、被害人因为罪犯的犯罪行为死亡,或者因此导致精神状况出现异常;3、对于精神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有: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损失;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追回或者责令退还赔偿。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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