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作为担保的一种形式,在社会生活中被广泛运用于下列合同: (1)租赁合同,尤其是房屋租赁合同。然而遗憾的是,国务院1983年12月17日颁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对房屋租赁合同使用押金担保持明确的否定态度,但全国人大通过并于95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其第四节“房屋租赁”中没有对使用押金的禁止性规定,按照法律的效力层次原理,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即应当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使用押金担保。因为法律不禁止的便是合法的,这是一个合理合法的推论。 (2)承包合同,在承包合同中,发包方往往要求承包方提供财产抵押或所谓的风险抵押金,这里的风险抵押金其实就是押金。 (3)旅客住店合同,在旅客住店时,店方总是要求旅客交付相当于或大于其预定期间房价的押金。 (4)住院医疗合同,患者在办理住院手续时,总被要求向院方交纳一定数额的住院押金。 (5)劳动合同,企业,尤其是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在与受雇人签定劳动合同时,常常要求交付一定金额的押金。不过,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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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担保的意思就是债权人因为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以及加工承揽合同依照法律而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如果债务人没有按照合同上所约定的期限履行自己的债务,债权人有权利按照法律规定留置这部分财产,将留置的财产以义拍或者折价、变卖这部分的留置财产所获得的价款中首先得到偿还。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留置是我国经济生活中较普遍存在的一种合同担保形式。
一种是借款人通过担保人向银行贷款后,担保人为了降低借款人的违约风险而要求借款人按照贷款金额比例交纳给担保人的钱。是借款人交给担保人的钱。 另一种是担保人存在银行的钱。担保人不能直接放贷,所以他们存到银行一些钱作为自己的信用额度,银行再把这部分钱贷给那些不符合银行直接贷款要求的借款人,同时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再向借款人收担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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