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则构成重婚;如果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但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稳定程度等综合考虑,有时也会依法认定其构成重婚。 对于已经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而没有同居的男女一方,在没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之前,又与第三者登记结婚或者形成事实婚姻的,认定为重婚。 对于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在案件审理或上诉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认定为重婚。 有配偶者因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谋生而与他人结婚的;因配偶外出长期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又与他人结婚的;因被拐卖后再婚的;因强迫、包办婚姻或者婚后受虐待外逃而又与他人结婚的,在这些情况下,由于受客观条件所迫,且当事人主观恶性较小,不以重婚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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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般没有罪,但有配偶这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是有罪的,涉嫌重婚罪。“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法律关于重婚罪是规定为,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区别如下: 1、重婚是触犯刑律的行为,而后者仅是违反民法典的行为; 2、构成要件不同,前者要求公开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 3、主观目的不同,前者是以结婚、以组成一个家庭为目的,后者是以满足生理或心理上的某种需求,同居者与其配偶仍然保持夫妻关系; 4、受到制裁程度不同,前者受到刑法制裁,后者受到民法典制裁,要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条件有: 1、有配偶者; 2、不以夫妻名义; 3、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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