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责任承担比例 第15条: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负全部责任者承担100% (二)负主要责任承担70%—80% (三)负同等责任承担50% (四)次要责任承担20%—30% (五)无责任者不承担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参照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比例 第16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需要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主要责任承担90% (七)同等责任承担60% (八)次要责任承担40% 在高速公路、全封闭汽车专用公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5%,但最高金额不超过5000元;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10%,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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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的赔偿比例为百分之七十,次要责任的赔偿比例为百分之三十。两辆机动车辆之间的交通事故,一般情况是按照全责为百分之 百、主要的责任方为百分之 七十、同等责任为百分之 五十、次要责任为百分之三十来确定责任双方的责任的比例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行人之间的事故,机动车的一方的责任的比例一般情况是依据全责为百分之百,主要责任为百分之八十,同等责任为百分之六十和次要责任为百分之四十来确定责任的双方的责任比例的。
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分配比例是: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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