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确需依法裁减人员的,应当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用人单位的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补救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用人单位实施裁员方案,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工会和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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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通知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3、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4、进行清算 5、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公司,无需进行清算。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分立的程序如下: 1、董事会提出分立的决议; 2、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对该提议进行表决; 3、表决通过后,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分割公司财产; 5、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6、办理工商登记。《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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