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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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时,债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的法定继承人清偿债务。根据相关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承担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责任。
债务纠纷如何提起诉讼,首先要确定的被告人数,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列其配偶为共同被告,被告是公司的,股东有出资不实、虚假出资等情形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其次是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最后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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