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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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案件是由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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