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时间,这要看当地税局是如何规定的,对一般企业而言,地税局要求每年第4季度缴纳。但对房地产企业则不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定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在实际操作中,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纳税起止期限为: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政府批文或签定合同之日)起,按已出售房屋(以合同签定为准)所占土地面积进行减除,直至将所有房产出售完毕。我公司所在地区土地使用税是按季度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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