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未实现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原则上不再补缴,若您强列要求补缴,要加收滞纳金。本金的计算公式为: 月缴费额=月缴费公资×当期缴费比例; 2、滞纳金的计算公式为(以2003年1月至7月为例,每月按30天); 1月:月缴费额×2‰×30(天)×7个月=1月份滞纳金; 2月:月缴费额×2‰×30(天)×6个月=2月份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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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人员,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为基数,单位按20%、个人按8%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按20%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欠费之日起,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不得减免。 滞纳金以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计算,统一从欠费之日起至补缴之日止。 2、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处理,按《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
凡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人员,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为基数,单位按20%、个人按8%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按20%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欠费之日起,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不得减免。 滞纳金以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计算,统一从欠费之日起至补缴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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