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高级法院国家赔偿办公室负责人告诉记者,现行国家赔偿法仅限于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的赔偿,对财产权的赔偿也仅限于对直接损失的赔偿。 “实际上,一些国家赔偿案的直接损失并不大,而间接损失要远远大于直接经济损失。但这些损失,包括精神损失因为没有纳入国家赔偿的法律规定中,自然导致受侵害者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这位负责人给记者讲了这样一件事: 2001年10月,贺兰县财政局对殷某未按时缴纳农业特产税一事作出处罚决定,限他在当年10月12日之前缴纳所欠税款、罚款和滞纳金等。可处罚决定书还没有生效,贺兰县财政局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殷某被法院司法拘留5日后提出,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本人被司法拘留期间,家中18只羊误食毒药死亡,造成2.1万元的经济损失。连同司法拘留造成的精神损害,殷某一并要求法院给予国家赔偿。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审理此案认定,贺兰县法院对殷某所采取的司法拘留措施,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赔偿殷某误工费、伙食费等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但对其提出的18只羊的死亡损失及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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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间接损失、可得利损失。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
考虑以下因素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罪名、刑罚的轻重;纠错的环节及过程;赔偿请求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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