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夫妻财产实行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共有财产制。对于婚前同居财产分割,惟一的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11月21日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类推适用夫妻财产的分割规定,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便成了一条司法惯例。同居关系是被法律完全否定的,自然不属于家庭关系,同居房产分割,只能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在此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另外,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也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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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同居的财产,应当按照财产的性质进行分割。婚前同居的财产被认定为个人财产的,无需分割,这一部分的财产应当归各自所有;被认定为共有财产的,可以由双方协议分割,约定采用何种分割方式,协议不成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判决。
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关键在于婚前取得财产权的时间。如果财产权是婚前取得的,但婚后实际占有,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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