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方患精神病而提起的离婚诉讼主要有三种情形: (1)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婚后久治不愈的; (2)一方婚前患过精神病,甚至患者及其亲属隐瞒其病史,婚后共同生活中又复发的; (3)一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患上精神病,另一方要求离婚的。对于因夫妻一方患精神病而起诉离婚的,如果确实久治不愈,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可准予离婚。但要妥善安排好患者的监护、生活、治疗等问题,使其不致因离婚而陷入无人照顾的境地。 处理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需注意两个程序方面的问题: 1、精神病人的诉讼能力问题。如果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其神志清醒时,应尽量保障其诉讼权利,不应强行为其设置诉讼代理人;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就需要为其设置诉讼代理人,一般由其监护人代为诉讼。 2、结案方式的问题。离婚诉讼属于身份关系的诉讼,必须由离婚当事人本人表明是否愿意离婚,诉讼代理人无权表示这种意见,而患精神病的离婚当事人本人如果无诉讼行为能力,这类案件不能以调解方式结案,必须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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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一方有精神病的,另一方当事人应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如果配偶的精神病病情轻微,可以控制,且夫妻双方感情比较好的,也可以维持婚姻现状。
可以诉讼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根据相关法律,明确了几种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 2.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 3.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的,久治不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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