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变更(股权转让)应提交什么材料? 答:需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5)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6)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签署); (7)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不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见证); (8)股东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10)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权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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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须加盖公章;以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需要签字)。 3、原股东会决议。(全体原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章)主要内容: (1)转让双方当事人、转让的股权份额及股权转让价款、受让者,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利的行使情况等; (2)股权转让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4、股权转让协议书。(转让双方签署,自然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盖章)主要内容: (1)协议双方的名称(姓名); (2)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3)转让股权的交割日期; (4)转让股权的交付日期和交付方式; (5)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生效方式; (6)协议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包括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途径等)。
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如下材料: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事项和委托人权限;各方股东会关于合并决议;合并协议;验资报告和合并存续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发布合并公告的证明;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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