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办理失业保险金,是需要员工有求职意愿或者非本人意愿离职才可以享受的。员工可以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办理,资料在窗口咨询。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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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失业证需要的手续:用人单位出具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持离职证明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证。
社保停交时需要办理所欠保费的补缴手续,同时还需要提交《养老保险停保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申报表》等材料向社保局申请停保。《养老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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