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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人员在国(境)生子女落户需提供哪些材料?有哪些材料需要准备

2022-03-06 11: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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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06 回复

专业分析:

以山西省为例,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可以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国外或者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及国内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二)子女和父母回国使用的旅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三)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四)父母结婚证(非婚生子女除外)。国外或者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不能保留在公安机关的,应当在原件上注明已申报出生登记。所生子女属华侨身份的,还应当提交由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因此,应当出具国外或者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及国内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翻译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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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中心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 (一)跨国收养申请书; (二)出生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五)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六)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七)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八)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提交上述规定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外的文件,还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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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第一个子女身份证明,即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夫妻双方1寸相片两张,夫妻双方填写的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书申请表。夫妻双方已经落实节育措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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