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要看有关部门的具体规定。现将《吉林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摘抄给你“第二十条征收宅基地以外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等的,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费。具体补偿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宅基地、占用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等的,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费。具体补偿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据我所至我市政府部门确实是你所说的这种方式去给予补偿的。不过我认为是不合理的。但是如果你们家不是当地户口,这种补偿方式就没有什么不合理了。 2007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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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的范围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等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根据当地建筑材料、劳动力和运输等费用,按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等级和结构进行测算,制定符合当地物价水平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林木补偿费按树木的大小进行补偿,已成材的可由原所有者砍伐,但不再支付林木补偿费而发给砍伐费;果树、经济林等根据投入情况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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