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以后,应当配合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应当做到随传随到接受讯问。如果涉嫌犯罪,应当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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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后,最主要最现实需要遵守的规定就是保持电话24小时畅通,保证公安机关能够随时联系得到,随传随到。取保候审并不是人的完全自由状态,它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虽然具有较大的人身自由,但其行为还是受到一定限制。被取保候审的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时要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时,要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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