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确定离婚方式:(1)双方自愿协议离婚的,不能在东莞市办理。(2)起诉离婚的,需要被告在东莞市同一固定地址居住满一年以上,可以向东莞市法院起诉离婚。两种离婚方式分述如下:◆第一种离婚方式:【双方自愿协议离婚】这种离婚方式指的是双方都愿意离婚,签订离婚协议,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一、办理离婚手续的两种情形:(1)如果双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同一个区、县、县级市,可以共同到该区、县、县级市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如果乡镇辖区内有婚姻登记处,可以就近办理。(2)如果双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区、县、县级市,也可以到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县级市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离婚事宜行政管辖地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二种离婚方式:【起诉离婚】如果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可以选择这种离婚方式。一、可以向东莞市法院起诉离婚的情形:如果被告离开住所地已满一年以上,并且至起诉时止,在东莞市同一地址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该地属于被告经常居住地。这种情况下,原告可以依据《民诉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向被告经常居住地(东莞市)法院起诉离婚。二、《民诉法》规定的起诉管辖地: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司法名词解释:【住所地】指的是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指的是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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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登记离婚流程如下: 1、准备好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一式三份的书面离婚协议,去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受理后发给《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 2、冷静期满后30日内双方共同申请。 3、双方共同领取离婚证。 4、双方亲自到场。
双方自愿离婚手续办理流程如下: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3、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4、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5、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6、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7、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8、颁发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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