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绿地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及有毒有害物质;(二)利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三)在树木和绿化设施上涂写、刻画、悬挂物品;(四)攀、折、钉、拴、腐蚀树木,采摘花草果实,挖根、剥离树皮,踩踏草坪;(五)放养家禽、家畜;(六)用火、燃放烟花爆竹;(七)行驶、停放车辆;(八)擅自进行经营活动;(九)擅自拦河截溪、挖砂取土;(十)其他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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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包含的内容是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四个方面;是指对行为的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具有决定意义,而且是该行为成为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
构成破坏选举罪的行为有: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控告、举报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压制、报复要求罢免代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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