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是否返还彩礼不能一概而论,在司法实践中还需具体考虑以下情况: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两年以下),根据实际情况在返还彩礼时可适当减少。 (2)在同居期间女方有流产等伤害女方身体情形的,在返还彩礼时可适当减少。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但已经办婚礼仪式、一般公众已知悉的,根据实际情况,在返还彩礼时可适当减少。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达到两年以上的,不应返还彩礼。 (5)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导致女方以后不能生育的,则彩礼不应返还。 (6)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但彩礼全部用于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消费,则不予返还。 (7)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且育有子女的,彩礼可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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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彩礼行为的认定: (1)赠送彩礼的目的在于缔结婚姻,而一般赠与不会带有什么特殊目的; (2)当事人赠送彩礼并不一定是完全出自于自愿,而往往是迫于民俗和习惯给的压力。应返还彩礼的情形: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没领结婚证的,给付方如果提出要求返还彩礼,收礼方还需返还彩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未实际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离婚时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属于彩礼应当返还的情况,因此人民法院将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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