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28条分别规定了两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1、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而且有证据证明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2、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既不是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也不是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而是公安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当事人也不能重新提起认定的。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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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向上级公安机关投诉或者反应,上级公安机关如果认为确实存在错误,可以撤销,并责令重新做出。如果要提出复核,就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事故处理之错误;当事人对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当事人也可以通过信访程序获得救济。
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三日内,可以向事故认定单位的上一级申请复核(三日指的是工作日)。复核申请人在申请复核时要注意:第一,要收集证据。特别是对责任划分有重大影响的证据。例如现场见证人、录像、车速痕迹等;第二,对原来责任划分的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应该进行了准确的陈述;第三,如果一方提起复核另一方不想复核被受理,也可以采取在三日内向法院起诉。一旦起诉之后,公安机关不再对复核申请进行审查。这样也可起到阻止对方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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