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第五章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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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一般应这样处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自行协商处理赔偿问题。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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