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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7 回复
是指抵押人用其合法取得的在建工程,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的担保方式,包括为自己债务的担保和第三人债务的担保两种类型。 与传统的抵押相比,在建工程抵押除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等担保物权的一般特征外,在抵押标的、抵押合同内容及抵押登记方面都具有一些特殊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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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担保债务的履行方式有以下四种: 1、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的的,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3、给付定金的,给付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反还定金。 4、留置财产,以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通知义务。 2、协助义务。 3、保密义务。 4、其他附随义务: (1)注意义务。 (2)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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