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节受案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第二节立案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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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打架,一方无伤,另一方一个轻伤,两个轻微伤,无伤的一方涉嫌故意伤害罪,要承担刑事责任;报警后,由公安机关对双方予以治安处罚。如果涉及到民事赔偿责任,则要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赔偿。责任相当的就各自承担。
1、双方打架一方轻微伤,不能调解就到法院起诉,按照规定赔偿。 2、两人打架造成对方轻微伤,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当进行行政处罚。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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