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给另一方。因此,分居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仍为共同财产。 分居期间,夫妻双方自然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但是,分居期间,若一方单方面履行了抚养孩子的义务,而在离婚时,要求中一方补偿已支付的抚养费,法院往往难以支持。因为一方抚养孩子的费用,本身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从感情上让带孩子一方难以接受,但法律规定即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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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分居期间所得财产一般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只要夫妻双方没有离婚,那么分居期间就仍然是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及双方的一切收入和取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分居期间,仍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夫妻对财产没有特殊约定,那么法律所规定的财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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