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在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登记离婚申请书时,同时提交下列证明:一、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户口证明;二、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三、双方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四、离婚协议书;五、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如果是现役军人申请登记离婚,须提交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的同意决定和介绍信。如果是港澳同胞,应到原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如果婚姻登记机关找不到其档案,本人结婚证又丢失,可到办理结婚登记时居住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出具原在该地居住的户籍证明,并由双方当事人出具该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过结婚登记并经公证的声明书及内地亲友出具的保证书;六、申请登记离婚双方当事人的近期免冠照片各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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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需要的证据是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双方一寸免冠彩照各二张,最后还需要签订离婚协议书才算正式离婚。签订《离婚协议》,然后需要双方本人带上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到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部门或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离婚的定义是由于夫妻多方面不符合对方心意导致离婚。
离婚手续办理需要的材料根据离婚的方式而定。如果是协议离婚,需要双方携带离婚协议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如果是诉讼离婚,需要起诉一方携带起诉书、身份证、结婚证,涉及孩子抚养权归属的,还应当提供孩子的出生证或户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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