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2、所以,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没有尽到观察过往电动车的注意义务,主观上负有过错。而电动车一方根据你的描述,没有明显的过错,此时,交警部门对责任划分很可能认定机动车全责,电动车无责。 3、如果过两天,对方说身体不舒服,那么需要检查患病是否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关,如果没有关系,那么机动车一方不需要承担责任,由对方自己承担。 4、关于开门的人和司机的责任划分问题,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需要分析开门的人与司机的各自的过错。本案中,开门的人没有注意观察过往电动车,负有过错,而司机也没有尽到提醒开门人注意观察的义务,也负有过错,但相对来说,开门的人的过错比司机的过错要大,开门人要负主要责任,司机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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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根据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造成人身损害的,要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除此之外,还要赔偿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肇事者赔偿。
一般情况下,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双方当事人根据交警划分的责任进行赔偿,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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