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作出后,就涉及执行的问题。关于行政拘留的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关于罚款的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相当多的属于流动人口,让其自行缴纳罚款,往往会逃之夭夭。如果动用警力去追讨,成本过高;如果不追讨,处罚决定无法落到实处,影响法律的效力和严肃性。另外,有的案件,罚款数额很小,当事人对处罚又没有异议,有的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如果一定要让其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可能会增加当事人的负担。为此,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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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政机关对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程序违法的,被处罚人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举报、投诉;上述机关可以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改正其行为,并且可以依法给予其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由被处罚人签字。行政处罚依法要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如决定处罚,处罚决定书是肯定要向被处罚人送达的。如果被处罚人拒绝签字,派出所可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关于留置送达的规定,由在场的办案人员和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来签字证明。若被处罚人员拒绝签字,也不会影响处罚决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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