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遗嘱公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人为境内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境外的,应提供护照或其他境外身份证件; 立遗嘱涉及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款证明、股权证明等); 立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及相关的婚姻状况证明; 立遗嘱人若已写好遗嘱(草本)的,也可提供。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公证处认为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将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公证人员会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对遗嘱涉及的事项、财产进行审查。立遗嘱人应当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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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申请遗嘱公证需提供财产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继承人的身份信息等资料到公证处进行办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证遗嘱是所有遗嘱形式中效力最高的。
遗嘱公证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遗嘱所涉及的财产清单和财产所有权证明;遗嘱书;遗嘱公证申请内容,遗嘱人姓名、性别、年龄、居住地、家庭状况、工作单位、遗嘱涉及的财产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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