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一般受理立案侦查标准: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情、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挡案、考试成绩等,弄虚作假招收公务员、学生的; (2)徇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的; (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5)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3、此罪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是指哪些? 本罪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 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是指: (一)重大案件: 1、五次以上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或者一次招收五名以上不合格公务员、学生的; 2、造成县区范围内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重新进行的;3、因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的。 (二)特大案件: 1、七次以上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或者一次招收七名以上不合格公务员、学生的; 2、造成地市范围内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重新进行的; 3、因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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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减刑罪的处罚标准是: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违法对严重的罪犯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继续犯罪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违法对严重的罪犯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违法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收受罪犯及其家属的财物而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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