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通过法院诉讼程序解决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对交通事故原告方和被告方都比较有利。其次,虽然从时间上看,通过公安机关的调解比较便捷,公安机关的调解时间为10天,而法院审理的时间为一审六个月。但是公安机关调解所赔偿的项目相对较少,而法院审理则不但包括公安机关调解的赔偿范围,而且还可能包括受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聘请律师的律师费等项目,受害方所获得的赔偿金额相对比较多。对肇事方而言,通过警方的调解协议做出的每一项赔偿,在保险理赔时可能遭保险公司拒赔,严重的还会引发保险理赔的另一场官司。而通过法院审理判决,肇事方的保险理赔基本上就没有什么问题。公安机关的调解是一次性的,对受害人的后续治疗问题无法包括在内。调解结束后,如果受害人继续治疗需要支付大笔医疗费,或者因伤势有变,需要额外支付大笔医疗费用的话,在一次性调解协议签字生效后,受害人一般是无法再向肇事方主张赔偿权利的。而法院审理则不同,为受害人保留继续治疗诉权这一项,有可能为受害人今后的继续治疗争取到了巨额的赔偿费用。另外,公安机关的调解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双方达成协议后,如果一方不履行,该生效的调解协议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协议的另一方仍需起诉到法院解决,如此则会使赔偿的时间拖得更长,赔偿的成本更高、效果更差。而且在公安机关的调解过程中,任何一方都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就退出调解,公安机关据此只能终止调解而不能对其进行制裁。法院则不然,如果被告方无故不参加开庭审理或中途退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如受害人急需医疗费的话,还可以申请先行给付,经法院审批后,可以先行强制执行交付,以解受害人治伤的燃眉之急,而公安机关则无此权力。综上所述得出的结论是:通过法院审判交通事故的赔偿纠纷比在交警通过调解处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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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可以参加调解的人有: 1、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其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调解时当时一方不得超过三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调解是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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