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机关是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需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中国公民应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二)外国人应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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