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表格可在公证处网站下载,由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的,可由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并提供相应证明); (5)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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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公证需要的材料有: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财产的物权证明或者其他凭证;继承人的相关身份证件及和被继承人的身份关系证件;法定继承人证明等。
继承权公证需要的材料有: 1、公证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件,一般包含:身份证、户口本,如果是境外人员可以提供护照或者港澳身份证等即可; 2、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3、还需提供死者的死亡证明,以及注销户口证明; 4、如果继承人中有人已过失的,还需要提供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以及已故继承人的注销户口证明; 5、被继承人的婚姻情况证明材料,一般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离婚证明; 6、被继承人的子女的出生证明; 7、被继承人宇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证明; 8、其他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证明; 9、被继承人相关的财产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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