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诈骗主要有如下形式: 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手段,如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骗取持卡人的账号和密码,造成持卡人、发卡人的资金损失。主要手段有: 开设假银行网站或假购物网站 利用计算机病毒进行诈骗 利用短信群发器向不特定的社会群体发送虚假信息 直接在ATM机上安装微型摄像装置,或利用高倍望远镜在距ATM机不远处窥视 通过虚假电话银行,诱使客户输入个人信息,窃取客户的银行卡账号和密码。 伪卡欺诈。 伪卡欺诈也称克隆卡欺诈,是指不法分子利用偷窥、录像、测录磁卡信息、安装假刷卡设备等各种手段窃取卡号和密码,然后仿制出伪卡,再利用伪卡消费或取现。 以办理银行透支信用卡为名实施诈骗。 在ATM机上骗卡。 不法分子在自动取款机上做手脚,设法使取款人的银行卡插入ATM机后被“吞卡”,然后利用各种手段骗取密码。当客户离开后,犯罪嫌疑人迅速上前将被“吞”的银行卡从ATM机中拉出,将资金盗取。所以在平时的生活中应当注意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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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诈骗提供银行卡帮助构成洗钱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明知是无效的汇票、本票、支票;冒用他人汇票、本票、支票的;开具空白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汇票、本票时未提供财务担保或者在签发汇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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