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共分两款,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第2款规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明确抢救费用的最终承担者是致害人而非保险公司。根据举重以明轻的解释方法,对于抢救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付责任。同时醉酒驾驶因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为法律和行政法规所禁止。如果醉酒驾驶所导致的事故损失由致害人承担,可起到惩罚醉酒驾驶者、警示他人之效,从而减少醉酒驾车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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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垫付抢救费: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垫付后可以向致害人追偿垫付的费用。
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的情况包括有: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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