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赔偿: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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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应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表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基本材料,表里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此表可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经办机构索取。 2、《责任认定书》。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提出工伤认定的,应提交由交通局肇事科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与所在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提供一些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其他材料,如领取劳动报酬的证明、单位同事的证明、受伤害后用人单位支付救治费用的证明、双方就伤害赔偿达成的私了协议(工伤私了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但劳动者应注意一定要在达成私了协议后的60日内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超过60日即会丧失胜诉权)等。 4、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工伤报告。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就是死亡证明) 6、如果有送医院救治,还要提供医院救治时开具的相关发票和单据。
工伤死亡赔偿需要的材料如下: (1)《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3)工伤发生当月的缴纳工伤保险费名册(缴费大厅负责人签字盖章) (4)医疗机构收费收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另有用途请事先自行复印) (5)住院的提供住院证明、医疗证明书、病案首页、住院病历、出院小结、出院证明诊提供病历或疾病证明书复印件诊检查的需要提供各项检查报告单原件或复印件(包括B超、X光、 CT、核磁共震等) (6)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包括住院用及门诊) (7)批准在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须提供《新源县工伤职工转院转诊申请表》 (8)继续治疗的需提供《继续治疗确认书》原件 (9)旧伤复发的需提供《旧伤复发确认书》原件 (10)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需正反面复印) (11)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 (12)参保单位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超过工伤事故发生时间30日的,须提交《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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