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进行报价的,快递公司也应该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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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中有关于快递丢失的赔偿方法的约定,则双方可以按照约定进行赔偿。如果没有约定,则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导致快递丢失,则一般按照快递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托运人或收货人自身原因导致的丢失,则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快递物品在未保价的情况下丢失后,快递公司可以就快递费用的数额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受害人也可以举证货物的实际价值来要求赔偿。《快递暂行条例》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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