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损害赔偿中,只有因为过错方的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可依此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如果不起诉离婚而仅依据此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以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中当事人基于此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是不予支持的。(二)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是过错方在实践中,有些人认为履行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还应包括“第三人”或者仅指“第三人”,当然,这种理解都是错误的,是违背立法本意的,因为在我国现阶段立法和司法状况都不完备的情况下,把赔偿义务人的范围 圈定的过大,就不利于我们查清事实,明辨是非,也就不利于审理工作的进行。因此,我们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权益,切不可“越法”行事。以免影响自己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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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条件为: 1、损害赔偿提出的主体为离婚双方中的无过错方; 2、双方离婚系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的,一是重婚;二是与他人同居;三是实施家庭暴力;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是其他重大过错。符合上述两条要件的,离婚时可以向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要求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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