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具有与其他案件不同的特点,调解是处理离婚案件的法定程序,离婚或者不离婚,取决于双方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破裂与否的事实,和好是否有望等,不是代理人所能决定和表达的。因而,本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但是为了适应客观事实中的特殊情况,本条还规定了两种例外: 1.离婚当事人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的,如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参加审理已无任何异议,在有代理人参加下,可不亲自出庭。 2.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法庭的,如当事人不在国内、重病等等。但此种情况下,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写明自己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和对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处理等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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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庭审时原告要在合议庭允许的答辩时间内表达,就案件争议所涉及的事项进行陈述,有证据的应当及时进行举证证明,向合议庭出示的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争议焦点的。
离婚诉讼庭审时原告要就离婚案件本身的真实想法和意愿进行表达,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述时要就是否同意离婚、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充分表达,法官一般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充分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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