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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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行为。 2、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3、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消防验收,是针对政府部门、易燃易爆场所、变配电等比较重要,危险性较大的场所,所出具的消防验收手续。消防备案,是针对一般工程,或者不是特别重要的、非易燃易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所出具的消防验收手续,不是所有消防备案工程都进行检查,有一定的抽查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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