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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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户口迁移手续由其父母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办理,领取到迁移证件后,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办理入户手续。
首先需要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后,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然后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申请迁入。 户政签发准迁证之后,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具迁移证,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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