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5.9九级 5.9.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9.2九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9.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九级。 24)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 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十级伤残系列第12条的解释,全身各部位骨折伤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为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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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伤残鉴定的标准是全国统一的一个标准,再由各地区按照标准去实施。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的人身损害鉴定标准常用的有《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人体损害伤残程度鉴定标准》。
骨折工伤等级根据工伤致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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