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4条相关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都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享有著作权。当然,软件著作权的产生与发表是两个概念。而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依照该条例享有著作权。也就是说即使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开发完成的软件,也并不当然的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享有软件著作权,只有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才依该条例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也受该条例保护。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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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写法是: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网站填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申请表;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申请文件;版权保护中心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登记;不符合规定的,发放补正通知。
对于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的归属进行确定的方式如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软件开发者。且前述所称的软件开发者包括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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