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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生儿出生1个月内需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2、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3、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新生儿父亲和母亲身份信息均无法核定的、公民收养的人员不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条件 由新生儿母亲亲自办理 办理流程 1.领取“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2.持新生儿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填写表内相关信息(新生儿姓名、父母亲相关信息等)并粘贴相关复印件;4.填完后交由工作人员审核确认;5.出院前向分娩医院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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