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所购买的房屋还未取得预售证,所以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协议属于无效,您可以要求开发商向您退还定金。
针对开发企业收取预售款性质的费用的标准是什么,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企业种类的确有学理标准和法定标准。学理标准是理论上的解释与分类,这种分类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性。法定标准是根据企业法规定所确认和划分的企业类型,具有强制性。法律通过设立的条件、设立的程序、内部组织机构等来对企业进行分类。
企业种类的确有学理标准和法定标准。学理标准是理论上的解释与分类,这种分类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性,一般在讨论比较学术的事务上,会用到学理标准。法定标准是根据企业法规定所确认和划分的企业类型,具有强制性。法律通过设立的条件、设立的程序、内部组织机构等来对企业进行分类。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