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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争议举证责任有哪些规定

2023-08-15 18:4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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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8-15 回复

专业分析:

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此规定明确规定了医疗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就是医疗机构对在医疗活动中不存在过错以及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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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淼律师

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在医疗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即推定院方是存在过错的。此时院方的举证责任就是需要作出自己在实施医疗救治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的证据,如果无法举证的,或者证据不足的,将默认医疗事故成立,需要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患者及其家属只要可以证明: (1)、证明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关系; (2)、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患者及其家属只要可以证明上述两条,就可以了。剩下的问题:关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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