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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结婚证的夫妻感情是否影响孩子的

2022-10-01 18: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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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0-01 回复

专业分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4.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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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一般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双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一般来说,在起诉中,要求双方同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案件执行阶段可以增加其配偶作为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分别接受父母分居的财产,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继承和分担的债务应当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通过继承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通过继承分担的债务也应当是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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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结婚登记地对小孩不会有影响。但对双方离婚会有一定影响。即男女双方在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后,又自愿离婚的,双方应当共同到登记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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