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一)驾驶牌、证不全或者无牌、证的非机动车的;(二)在非机动车上擅自安装机械动力装置上路行驶的;(三)在机动车道上行驶或者违反交通信号、标志、标线行驶的;(四)非机动车载物超高、越宽、超长的;(五)人力车在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的;(六)非机动车不在存车处或指定地点停放,妨碍交通安全与畅通的;(七)在机动车道上学骑自行车的。有本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暂扣车辆;有本条第(二)项规定行为的,拆除动力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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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 3、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00元。 4、副驾不系安全带,记1分,罚50元。 5、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3分,罚100元。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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