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应当以诈骗罪论处,实施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第一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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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有下列情节会被认定为特别严重:诈骗集团的主要分子情节严重;惯犯或者流窜作案;欺诈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骗救灾、抢险、防洪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挥霍诈骗财产;利用诈骗财产开展违法活动;因诈骗受到刑事处罚的;导致被害人死亡;其他严重情节的。
诈骗罪特别严重的情形包括以下内容:对多数人实施诈骗且对社会危害较大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诈骗弱势群体财产的;因实施诈骗行为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障碍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救灾名义诈骗的;诈骗抢险救灾或扶贫救济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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