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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绿化大棚资金怎么定罪

2022-03-16 09: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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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16 回复

专业分析:

你可能已涉嫌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的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同时侵犯了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和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公款,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根据刑法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要按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因此这些特定的公款、公物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首先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权或职务的便利条件,如果未利用上述条件,就不构成本罪。在此前提下,还必须具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即进行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活动,如走私、赌博等,此种情况下,以挪用5000元至1万元为构成犯罪的起点,这里的“归个人使用”包括三种情况:①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②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③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这里的数额较大,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这种情况,不论是否从事营利活动,但超过三个月若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恃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至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出于一时的家庭困难,有的为了赞助他人,有的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究: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因你提供的材料太少无法给你较明确的答复,建议你到我们事务所当面或者电话咨询律师,或委托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如果需要帮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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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定挪用资金罪,其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

李国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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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需要根据侵害的客体和客观要件以及主体要件还有主观要件进行认定的。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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